分類及編號 | 公共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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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集描述 |
提供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及各大隊、分隊人員職等、年齡及學歷統計。 |
主要欄位說明 |
單位(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及各大隊分隊。)、編制員額(明定於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中)、預算員額(每年度編入總預算案並經立法部門審議通過後,該年度實際可進用各類人數的上限。)、職等10以上_警監(職等係指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警監係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再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格,晉升達一定職務_三線一星,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職等10以上_簡任(職等係指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官等係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所定,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職等6至9_警正(職等係指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警正係警察大學_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升官等考試,佐升正訓練及格後遴任。)、職等6至9_薦任(職等係指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官等係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所定,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職等5以下_警佐(職等係指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警佐係警察大學_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警察人員四等特考及格後遴任。)、職等5以下_委任(職等係指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官等係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所定,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年齡未滿25歲(以實足年齡計算。)、年齡25至29歲(以實足年齡計算。)、年齡30至34歲(以實足年齡計算。)、年齡35至39歲(以實足年齡計算。)、年齡40至44歲(以實足年齡計算。)、年齡45至49歲(以實足年齡計算。)、年齡50至54歲(以實足年齡計算。)、年齡55至59歲(以實足年齡計算。)、年齡60至64歲(以實足年齡計算。)、年齡65歲以上(以實足年齡計算。)、男(性別)、女(性別)、警察特考_乙等_3等(採其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並辦理送審之最高考試 1 種。)、警察特考_丙等_4等(採其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並辦理送審之最高考試 1 種。)、警察特考_丁等_5等(採其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並辦理送審之最高考試 1 種。)、高考(採其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並辦理送審之最高考試 1 種。)、普考(採其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並辦理送審之最高考試 1 種。)、其他考試_相當高考以上(採其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並辦理送審之最高考試 1 種。)、其他考試_相當普考以下(採其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並辦理送審之最高考試 1 種。)、以技術機要人員任用(採其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並辦理送審之最高考試 1 種。)、比照警佐待遇(採其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並辦理送審之最高考試 1 種。)、中央警察大學_研究所(每人填具最高學歷 1 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中央警察大學_大學(每人填具最高學歷 1 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中央警察大學_專修科(每人填具最高學歷 1 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每人填具最高學歷 1 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警察專科學校_專科警員班(每人填具最高學歷 1 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警察專科學校_警員班(每人填具最高學歷 1 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其他院校_研究所(每人填具最高學歷 1 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其他院校_大學(每人填具最高學歷 1 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其他院校_專科(每人填具最高學歷 1 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其他院校_高中_職(每人填具最高學歷 1 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其他院校_國中_初中以下(每人填具最高學歷 1 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 |
資料集類型 | 原始資料 |
最後更新時間 | 2022-09-16 09:58:22 |
資料集瀏覽次數 | 11174 |
資料集下載次數 | 1936 |
分類及編號 | 公共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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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及各大隊、分隊人員職等、年齡及學歷統計。 |
主要欄位說明 |
單位(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及各大隊分隊。)、編制員額(明定於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中)、預算員額(每年度編入總預算案並經立法部門審議通過後,該年度實際可進用各類人數的上限。)、職等10以上_警監(職等係指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警監係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再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格,晉升達一定職務_三線一星,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職等10以上_簡任(職等係指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官等係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所定,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職等6至9_警正(職等係指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警正係警察大學_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升官等考試,佐升正訓練及格後遴任。)、職等6至9_薦任(職等係指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官等係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所定,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職等5以下_警佐(職等係指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警佐係警察大學_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警察人員四等特考及格後遴任。)、職等5以下_委任(職等係指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官等係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所定,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年齡未滿25歲(以實足年齡計算。)、年齡25至29歲(以實足年齡計算。)、年齡30至34歲(以實足年齡計算。)、年齡35至39歲(以實足年齡計算。)、年齡40至44歲(以實足年齡計算。)、年齡45至49歲(以實足年齡計算。)、年齡50至54歲(以實足年齡計算。)、年齡55至59歲(以實足年齡計算。)、年齡60至64歲(以實足年齡計算。)、年齡65歲以上(以實足年齡計算。)、男(性別)、女(性別)、警察特考_乙等_3等(採其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並辦理送審之最高考試 1 種。)、警察特考_丙等_4等(採其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並辦理送審之最高考試 1 種。)、警察特考_丁等_5等(採其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並辦理送審之最高考試 1 種。)、高考(採其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並辦理送審之最高考試 1 種。)、普考(採其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並辦理送審之最高考試 1 種。)、其他考試_相當高考以上(採其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並辦理送審之最高考試 1 種。)、其他考試_相當普考以下(採其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並辦理送審之最高考試 1 種。)、以技術機要人員任用(採其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並辦理送審之最高考試 1 種。)、比照警佐待遇(採其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並辦理送審之最高考試 1 種。)、中央警察大學_研究所(每人填具最高學歷 1 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中央警察大學_大學(每人填具最高學歷 1 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中央警察大學_專修科(每人填具最高學歷 1 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每人填具最高學歷 1 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警察專科學校_專科警員班(每人填具最高學歷 1 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警察專科學校_警員班(每人填具最高學歷 1 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其他院校_研究所(每人填具最高學歷 1 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其他院校_大學(每人填具最高學歷 1 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其他院校_專科(每人填具最高學歷 1 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其他院校_高中_職(每人填具最高學歷 1 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其他院校_國中_初中以下(每人填具最高學歷 1 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 |
資料集類型 | 原始資料 |
資料提供方式 | 手動上傳 |
最後更新時間 | 2022-09-16 09:58:22 |
收錄期間(起) | 2016-01-01 |
收錄期間(訖) | 2021-12-31 |
發布時間 | 2017-05-15 15:28:45 |
更新頻率 | 每年 |
授權方式 |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
資料集語系 | zh |
資料提供機關 | 消防局 |
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 | 陳小姐 |
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話 | 03-3379119-141 |
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子郵件 | 10048958@mail.tycg.gov.tw |
資料集提供機關名稱 | 消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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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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