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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工程查核案件分級管制一覽表

分類及編號 公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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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查核桃園市公共工程分級管制情形
              
主要欄位說明
                編號(編號)、序號(序號)、工程名稱(工程名稱)、主辦單位(主辦單位)、發包預算(千元)(發包預算千元)、契約金額(契約金額)、設計單位(設計單位)、監造單位(監造單位)、承造廠商(承造廠商)、專案管理(專案管理)、查核日期(查核日期)、通知方式(通知方式)、評分(評分)、廠商扣點(廠商扣點)、監造扣點(監造扣點)、PCM扣點(PCM扣點)、管制(管制)、備註(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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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 2021-06-11 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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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及編號 公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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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查核桃園市公共工程分級管制情形
                
主要欄位說明
                  編號(編號)、序號(序號)、工程名稱(工程名稱)、主辦單位(主辦單位)、發包預算(千元)(發包預算千元)、契約金額(契約金額)、設計單位(設計單位)、監造單位(監造單位)、承造廠商(承造廠商)、專案管理(專案管理)、查核日期(查核日期)、通知方式(通知方式)、評分(評分)、廠商扣點(廠商扣點)、監造扣點(監造扣點)、PCM扣點(PCM扣點)、管制(管制)、備註(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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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方式 手動上傳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6-11 16:11:22
收錄期間(起) 2014-01-01
收錄期間(訖) 2016-09-30
發布時間 2018-03-20 08:58:21
更新頻率 每月
授權方式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資料集語系 中文
資料提供機關 工務局
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 賴小姐
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話 03-3322101分機6758
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子郵件 10022782@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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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集空間範圍
                 桃園市
                
備註
                  依據「桃園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分級管制要點」
中華民國一O四年七月十五日府政工字第1040183936號函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分級管制之分類,係針對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查核所發現之缺失,依工程品質管理制度、施工品質、材料設備檢驗與管制、施工安全衛生等項目,將查核過之案件分為紅燈級、黃燈級、綠燈級三大類。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紅燈級管制:
(一)查核成績評定為七十一分以下。
(二)發生重大施工安全事件之公共工程。
(三)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網路通報系統通報案件,經查證情節重大。
(四)經查核執行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扣點,有下列情形之一:
1、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扣點數十八點以上。
2、委託監造廠商扣點數十八點以上。
3、承攬廠商扣點數十八點以上。
(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未依規定聘用專任品管人員。
(六)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規定。
(七)其他情節重大。
四、有下列情形達二項者,列為黃燈級管制;未達二項者,列為綠燈級管制:
(一)查核成績評定為七十二分以上七十七分以下。
(二)經查核執行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扣點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
1、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扣點數十七點以下三點以上。
2、委託監造廠商扣點數十七點以下三點以上。
3、承攬廠商扣點數十七點以下三點以上。
(三)本小組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監工人員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無故缺席,未配合到場說明。
(四)未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於招標文件內明定或提高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之機關。
(五)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未填落後原因之標案或未採取適當處置。
(六)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標案,未於開工前至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填報監造單位監工人員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人員名單之機關。
五、分級結果按季公告於本小組網頁。
六、分級管制作為如下:
(一)紅燈級:
          1、列為強制複查案件。但查核時該案工程進度已達百分之九十或辦理複查時已完工者除外。
          2、列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本小組辦理教育訓練講習及工程觀摩必參加對象。
          3、該機關其他工程列為優先查核對象。
          4、查核成績七十分以上案件,視情節需要酌請主辦機關提專案報告;六十九分以下案件,主辦機關應至本小組辦理專案報告,並得複查。
    (二)黃燈級:
          1、列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本小組辦理教育訓練講習及工程觀摩優先參加對象。
          2、該機關其他工程列為加強查核對象。
七、違反本要點情節重大者,專案簽報議處。執行本要點具有優良具體事蹟者,簽報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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