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及編號 | 休閒旅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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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集描述 |
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經共同討論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將該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前項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整合或由該農村社區居民以多數決方式定之。第一項農村再生計畫,應包括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生態保育、土地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構想、後續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並得提出具發展特色之推動項目。農村再生法規:為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改善基礎生產條件,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提升生活品質,建設富麗新農村,特制定本條例。一、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二、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1.農村社區: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其範圍包括原住民族地區。2.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據社區居民需要所研提之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計畫。3.農村再生發展區: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農村發展需要,擬訂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土地活化管理之區域。 |
主要欄位說明 |
行政區(行政區)、社區(社區)、核定社區組織名稱(核定社區組織名稱)、人口數(人口數)、社區簡介(社區簡介) |
資料集類型 | 原始資料 |
最後更新時間 | 2024-08-27 10:52:40 |
資料集瀏覽次數 | 13341 |
資料集下載次數 | 833 |
分類及編號 | 休閒旅遊 |
資料集描述 |
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經共同討論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將該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前項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整合或由該農村社區居民以多數決方式定之。第一項農村再生計畫,應包括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生態保育、土地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構想、後續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並得提出具發展特色之推動項目。農村再生法規:為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改善基礎生產條件,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提升生活品質,建設富麗新農村,特制定本條例。一、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二、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1.農村社區: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其範圍包括原住民族地區。2.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據社區居民需要所研提之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計畫。3.農村再生發展區: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農村發展需要,擬訂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土地活化管理之區域。 |
主要欄位說明 |
行政區(行政區)、社區(社區)、核定社區組織名稱(核定社區組織名稱)、人口數(人口數)、社區簡介(社區簡介) |
資料集類型 | 原始資料 |
資料提供方式 | 手動上傳 |
最後更新時間 | 2024-08-27 10:52:40 |
收錄期間(起) | 2016-01-01 |
收錄期間(訖) | 2024-08-27 |
發布時間 | 2016-12-23 13:46:13 |
更新頻率 | 每年 |
授權方式 |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
資料集語系 | 中文 |
資料提供機關 | 農業局 |
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 | 董子暘先生 |
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話 | 03-3322101#5415 |
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子郵件 | 10054159@mail.tycg.gov.tw |
資料集提供機關名稱 | 農業局 |
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 | 董子暘先生 |
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電話 | 03-3322101#5415 |
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電子郵件 | 10054159@mail.tycg.gov.tw |
資料集空間範圍 |
桃園市 |
備註 |
桃園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OAS標準之API說明文件:https://data.tycg.gov.tw/v2/api-docs Swagger產生API說明頁面網址:https://data.tycg.gov.tw/opendata/api-doc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