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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料開放應用和政府資訊公開有何不同?

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政府於民國94年頒定「政府資訊公開法」,明定與人民權益攸 關之施政、措施及其它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期透過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促進民 主之參與。資訊公開的方式包含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提供線上查詢、舉行記者會或說明會、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等。
配合資通訊科技的發展進步,除了資訊公開外,各國逐漸推動資料開放,將政府資料以資料集 (dataset) 為基本單位,提供開放格式、便於再利用的原始資料(raw data),讓民眾在不受到限制的情形下,進行編輯、分析、公開傳輸或為其他利用方式,開發各種產品或應用服務,滿足民眾「用」的「權益」。
其它網路上爬文:請參考
http://opendatahandbook.org/guide/zh_TW/why-open-data/
http://www.opendata4tw.org.tw/qa.php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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