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資料開放憲章
Open Data Charter
§ 緣 起 §
資料開放憲章組織(ODC)係由世界20大工業國集團(G20)與國際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等聯合創立之國際組織,其旨在推動各國政府資料開放之一致性與協作交流,以建立資料開放之共同原則與標準,憲章內含六大基本原則,分別為預設為開放、即時且詳盡、易獲取且可運用、可相互比較且操作相容、改善治理與公民參與、兼容發展與創新。
桃園市政府為推動政府施政透明化之決心與提昇本市之國際知名度,並深化民間利用市政治理資料進行加值運用之目標,已於西元2018年7月參與上開憲章之簽署宣示,今後本府將遵循憲章之六大基本原則,逐步落實政府資料開放政策。
§ 行 動 方 針 §
桃園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開放資料集管理規範 |
|
資料資源連結有效性 |
所有已上架公開之資料集,其內之各資料資源若非放置於本平台上者,其超連結網址必須有效。 |
資料資源可下載性 |
所有已上架公開之資料資源,必須提供整包下載(Bulk Download)功能。 |
資料內容結構性 |
所有純文字內容之資料資源,必須具有機器可讀(Machine Readable)之結構化型態,即至少必須符合國際開放資料品質五星標準中之第三星等。 |
欄位描述正確性 |
所有已上架資料集之詮釋資料中,欄位描述必須與實際資料資源中之欄位結構相符。 |
資料編碼說明正確性 |
所有已上架資料集之詮釋資料中,文字編碼標準之說明必須與資料資源中實際使用之編碼標準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