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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18:15:43
桃園市105年度青年創業貸款創業輔導課程費用補貼計畫.pdf
2016-12-06 10:31:40
資料集描述:從〔壹、目的: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青年取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申請資格條件,需為受過政府機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課程至少20小時或取得2學分證明,特訂定本計畫。 貳、主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青年局)。 參、辦理時間: 自105年2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 依向青年局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本項經費用罄截止受理申請。 肆、實施對象: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年滿20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二、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與稅籍應設於桃園市,並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者。 三、通過申貸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者(限104年1月1日起通過核定貸款者)。 四、未曾接受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課程費用補助者。 伍、補助方式: 一、補貼負責人或出資人3年內所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費用。 二、前開創業輔導相關課程,須通過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各承貸金融機構認可。 三、創業輔導課程費用每人最高補貼20小時或2學分;同一事業體共同出資人數人提出申請者,以3人為上限,最高補助60小時或6學分。補貼金額每人以新臺幣1萬元為上限,低於1萬元以實支課程費用核補。 陸、申請程序: 一、資格審查: (一)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 青年局青年創業貸款輔導課程費用補貼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應浮貼於申請書。 3、 向金融機構申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時所填寫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計畫書(創辦事業資料)影本1份。 4、 可資證明事業體之合夥人及出資人之文件。 5、 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輔導課程費用補助之切結書1份,格式如附件二。 6、 經金融機構核准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之貸款證明書1份,格式如附件三。 (二)上開文件如有缺漏,經青年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全案退還。 二、申請人得於向青年局申請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利息補貼時,一併提出創業輔導課程費用補貼。利息補貼與創業輔導課程費用同時提出申請者,應備資格審查文件無需重複提出。 三、課程費用補貼應檢具文件: 申請人經青年局資格審查核准青年創業貸款創業輔導課程費用補貼者,應於文到2週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費用核撥: (一)核准課程費用補貼函影本。 (二)申請人個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三)檢具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所認可之課程辦理單位所開立之學分證明。 (四)申請人繳納創業輔導課程學分費用之原始憑證。 (五)領據(如附件四)。 上開文件如有缺漏,經青年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同放棄課程補貼。 柒、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請領創業輔導課程費用之憑證負責,如有不實,應自負完全法律責任。 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青年局105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三、本計畫所定書表格式,由青年局另定之。 〕變更成〔為協助青年取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申請資格條件,需為受過政府機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課程至少20小時或取得2學分證明,補助創業輔導課程費用。〕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電子郵件:從〔10017033@mail.tycg.gov.tw〕變更成〔10016960@mail.tycg.gov.tw〕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從〔彭國祐〕變更成〔吳宜臻〕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電話:從〔03-4225205#3012〕變更成〔03-4225205#5004〕主要欄位說明:從〔一、年滿20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二、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與稅籍應設於桃園市,並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者。 三、通過申貸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者(限104年1月1日起通過核定貸款者)。 四、未曾接受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課程費用補助者。 伍、補助方式: 一、補貼負責人或出資人3年內所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費用。 二、前開創業輔導相關課程,須通過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各承貸金融機構認可。 三、創業輔導課程費用每人最高補貼20小時或2學分;同一事業體共同出資人數人提出申請者,以3人為上限,最高補助60小時或6學分。補貼金額每人以新臺幣1萬元為上限,低於1萬元以實支課程費用核補。 〕變更成〔一、申請資格: (一)年滿20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二)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與稅籍應設於桃園市,並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者。 (三)通過申貸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者(限104年1月1日起通過核定貸款者)。 (四)未曾接受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課程費用補助者。 二、補助方式: (一)補貼負責人或出資人3年內所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費用。 (二)前開創業輔導相關課程,須通過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各承貸金融機構認可。 (三)創業輔導課程費用每人最高補貼20小時或2學分;同一事業體共同出資人數人提出申請者,以3人為上限,最高補助60小時或6學分。補貼金額每人以新臺幣1萬元為上限,低於1萬元以實支課程費用核補。〕資料集說明網址:從〔http://youth.tycg.gov.tw/home.jsp?id=367&parentpath=0,312〕變更成〔〕相關連結:從〔http://youth.tycg.gov.tw/home.jsp?id=367&parentpath=0,312〕變更成〔〕
2016-12-06 10:30:24
審核意見:
2016-06-13 12:5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