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電子郵件:從〔073070@mail.tycg.gov.tw〕變更成〔80013884@mail.tycg.gov.tw〕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從〔陳小姐〕變更成〔游正霖〕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電話:從〔03-3326742#401〕變更成〔033326742#405〕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子郵件:從〔10061606@mail.tycg.gov.tw〕變更成〔80013884@mail.tycg.gov.tw〕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從〔林佳瑾〕變更成〔游正霖〕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話:從〔03-3326742轉201〕變更成〔033326742#405〕
2024-08-27 16:54:27
備註:從〔桃園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OAS標準之API說明文件:https://data.tycg.gov.tw/v2/api-docsSwagger產生API說明頁面網址:https://data.tycg.gov.tw/opendata/api-docs〕變更成〔桃園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OAS標準之API說明文件:https://data.tycg.gov.tw/v2/api-docsSwagger產生API說明頁面網址:https://data.tycg.gov.tw/opendata/api-docs〕
2021-07-03 14:25:19
備註:從〔〕變更成〔桃園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OAS標準之API說明文件:https://data.tycg.gov.tw/v2/api-docsSwagger產生API說明頁面網址:https://data.tycg.gov.tw/opendata/api-docs〕
2019-07-03 10:07:42
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子郵件:從〔10034432@mail.tycg.gov.tw〕變更成〔10061606@mail.tycg.gov.tw〕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從〔曹延平〕變更成〔林佳瑾〕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話:從〔03-3326742轉203〕變更成〔03-3326742轉201〕
2018-07-18 15:29:36
合法寵物業者
2018-03-20 15:55:39
2018-03-20 15:55:37
審核意見:下架。(由10034432 - 曹延平 【助理員】提出的變更)
主要欄位說明:從〔特定寵物業名稱(桃園市特定寵物業者)、地址(桃園市)、特證號(核准字號)〕變更成〔特定寵物業名稱(特定寵物業名稱)、地址(地址)、特證號(特證號)〕
2018-03-20 14:32:53
審核意見:修改完成。(由10034432 - 曹延平 【助理員】提出的變更)
2018-03-20 14:23:24
資料項目描述:從〔〕變更成〔桃園市犬貓販賣及繁殖處所〕
2018-01-26 15:21:03
資料項目描述:從〔〕變更成〔桃園市合法寵物業者〕
2018-01-26 15:21:02
資料集描述:從〔一、。〕變更成〔桃園市合法犬貓販賣及繁殖處所名單〕更新頻率:從〔不定期〕變更成〔每年〕主要欄位說明:從〔寵物業〕變更成〔特定寵物業名稱(桃園市特定寵物業者)、地址(桃園市)、特證號(核准字號)〕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子郵件:從〔〕變更成〔10034432@mail.tycg.gov.tw〕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從〔〕變更成〔曹延平〕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話:從〔〕變更成〔03-3326742轉203〕相關連結:從〔http://animal.coa.gov.tw/html/index_07.aspx〕變更成〔〕資料集提供機關:從〔〕變更成〔380270200G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2018-01-26 15:20:59
特定寵物業名單.csv
2017-12-01 10:38:49
備註:從〔年底才會有名冊〕變更成〔〕
2017-12-01 10:13:29
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從〔李小姐〕變更成〔陳小姐〕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電話:從〔03-3322101#5485〕變更成〔03-3326742#401〕
2017-12-01 10:11:39
2017-12-01 09:47:40
備註:從〔〕變更成〔年底才會有名冊〕相關連結:從〔http://ep.swcb.gov.tw/ep/Default.aspx〕變更成〔http://animal.coa.gov.tw/html/index_07.aspx〕
2017-06-14 14:29:55
2017-06-14 14:27:38
2017-06-14 14:25:26
資料集描述:從〔一、動物保護法第19條及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飼主應於犬隻出生日起四個月之內,檢具下列文件,攜帶犬隻至各寵物登記站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一)飼主身份證明文件(二)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二、犬隻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者,均應依法定期限至各寵物登記站辦理相關登記。三、犬隻未依以上規定辦理寵物登記者,依動物保護法第31條規定可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四、有關規定及收費請參考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管理辦理及桃園市政府公告。〕變更成〔一、。〕主要欄位說明:從〔寵物登記〕變更成〔寵物業〕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子郵件:從〔073070@mail.tycg.gov.tw〕變更成〔〕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從〔陳先生〕變更成〔〕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話:從〔03-3322101#5485〕變更成〔〕資料集名稱:從〔桃園市農村再生社區〕變更成〔桃園市特定寵物業名冊〕
2017-06-09 18: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