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意見:舊資料。(由10010245 - 宋國樑 【課員】提出的變更)
2018-03-13 17:38:20
主要欄位說明:從〔一、目標: 為鼓勵本市青年增加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針對青年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並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照者,予以獎勵,俾提升其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方案。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二)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獎勵對象及資格: 本方案獎勵對象為設籍桃園市且未滿30歲之青年(年齡計算以申請日為基準),曾參加下列訓練課程之一者(詳附表1),並於104年1月1日起結(參)訓,且於106年1月1日起取得甲、乙級技術士證照(不符前述規定者,視為不合格件): (一)中央、地方政府機關自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課程。 (二)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推廣教育進修課程。 (三)青年就業讚計畫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計畫之課程。 曾申請本方案同一級別證照之獎勵金並領取獎金者,不予獎勵。 四、 獎勵標準如下: (ㄧ)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2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8,000元。 五、申請方式: (一) 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照生效日之次日起90日內,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等方式,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職訓推動課申請補助: ?收件人: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職訓推動課 ?地 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 1. 申請書(附件一)。 2. 領據及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二)。 3.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技術士證照正反面影本。 5. 結訓、在訓或學分等證明文件影本。 6. 切結書(附件三)。 7.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二) 申請人未備齊前項規定之文件或有錯誤者,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予以退件。 (三) 本方案送件截止日期為106年12月15日止,逾期送件則不受理。當年度經費用罄即停止申請。另106年12月16日以後之案件,視107年計畫核定情形於107年公告後再行受理。 六、申領本方案獎勵之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發給獎金;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返還已領取之獎金,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 已申領本方案同一級別證照之獎勵。 (二) 已申領其他機關之技術士證照獎勵。 (三) 具軍公教身分資格者。 (四) 申請本獎勵所附證明文件,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 七、本方案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核定名額及獎勵額度以本處受理先後順序為之,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時,本處得停止受理獎勵申請。 八、本方案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變更成〔項目、主辦單位、類別〕
2017-07-27 13:46:15
審核意見:已公告週知。(由113080 - 吳亭儀 【科員】提出的變更)
2017-05-17 15:32:54
附表一-桃園青年技術士證照獎勵方案參訓課程一覽表.pdf
2017-05-17 13:37:53
桃園青年技術士證照獎勵方案.pdf
2017-05-17 13:37:40
2017-05-17 13:3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