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頻率:從〔每季〕變更成〔每年〕
2024-08-27 10:52:45
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電子郵件:從〔459303@tychakka.gov.tw〕變更成〔10024161@mail.tycg.gov.tw〕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從〔劉醫瑞 〕變更成〔張嫣玲〕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電話:從〔03-4096682#3002〕變更成〔03-4096682 #5013〕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子郵件:從〔〕變更成〔10024161@mail.tycg.gov.tw〕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從〔〕變更成〔張嫣玲〕資料集提供機關:從〔380350000A 【客家事務局】〕變更成〔859204 【營運管理科】〕
2024-08-27 10:48:31
資料集描述:從〔桃園市客家文化館收費標準表(特展室)〕變更成〔提供桃園市客家文化館收費標準表(特展室)〕備註:從〔單位:新臺幣(元)說明 一、 場地使用收費相關規定:(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客家事務局主辦活動,免予收費。(二)本府及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經本府客家事務局專案或會辦簽准者,減免收費。(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情形申請使用,經本府客家事務局專案簽准者,減收場地使用費,其餘項目(空調燈光清潔費、保證金)依表列金額收費。二、 售票入場者,加收二成場地使用費。三、 每檔展覽時間以三星期為原則(日曆天),包含休館日及拆佈展時間。桃園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OAS標準之API說明文件:https://data.tycg.gov.tw/v2/api-docsSwagger產生API說明頁面網址:https://data.tycg.gov.tw/opendata/api-docs 〕變更成〔單位:新臺幣(元)說明 一、 場地使用收費相關規定:(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客家事務局主辦活動,免予收費。(二)本府及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經本府客家事務局專案或會辦簽准者,減免收費。(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情形申請使用,經本府客家事務局專案簽准者,減收場地使用費,其餘項目(空調燈光清潔費、保證金)依表列金額收費。二、 售票入場者,加收二成場地使用費。三、 每檔展覽時間以三星期為原則(日曆天),包含休館日及拆佈展時間。桃園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OAS標準之API說明文件:https://data.tycg.gov.tw/v2/api-docsSwagger產生API說明頁面網址:https://data.tycg.gov.tw/opendata/api-docs 〕
2021-06-24 11:51:42
備註:從〔單位:新臺幣(元)說明 一、 場地使用收費相關規定:(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客家事務局主辦活動,免予收費。(二)本府及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經本府客家事務局專案或會辦簽准者,減免收費。(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情形申請使用,經本府客家事務局專案簽准者,減收場地使用費,其餘項目(空調燈光清潔費、保證金)依表列金額收費。二、 售票入場者,加收二成場地使用費。三、 每檔展覽時間以三星期為原則(日曆天),包含休館日及拆佈展時間。 〕變更成〔單位:新臺幣(元)說明 一、 場地使用收費相關規定:(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客家事務局主辦活動,免予收費。(二)本府及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經本府客家事務局專案或會辦簽准者,減免收費。(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情形申請使用,經本府客家事務局專案簽准者,減收場地使用費,其餘項目(空調燈光清潔費、保證金)依表列金額收費。二、 售票入場者,加收二成場地使用費。三、 每檔展覽時間以三星期為原則(日曆天),包含休館日及拆佈展時間。桃園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OAS標準之API說明文件:https://data.tycg.gov.tw/v2/api-docsSwagger產生API說明頁面網址:https://data.tycg.gov.tw/opendata/api-docs 〕
2019-07-02 16:53:02
資料集描述:從〔桃園市客家認證餐廳〕變更成〔桃園市客家文化館收費標準表(特展室)〕
2018-07-17 14:51:59
檔案名稱:從〔06-桃園市客家文化館收費標準表(特展室).csv〕變更成〔資料開放-06-桃園市客家文化館收費標準表(特展室)-園經科(請更新至最新資訊)ok.csv〕
2018-07-13 13:38:51
主要欄位說明:從〔場地別,坪數,收費基準_每檔_展覽性質,場地使用費,空調燈光清潔費,保證金 〕變更成〔場地別(場地別)、坪數(坪數)、收費基準_每檔_展覽性質(收費基準_每檔_展覽性質)、場地使用費(場地使用費)、空調燈光清潔費(空調燈光清潔費)、保證金(保證金)〕資料集提供機關:從〔〕變更成〔客家事務局〕資料集提供機關:從〔〕變更成〔380350000A 【客家事務局】〕
2018-04-02 15:46:30
審核意見:新增。(由10022203 - 陳春德 【】提出的變更)
2017-06-13 16:58:38
備註:從〔〕變更成〔單位:新臺幣(元)說明 一、 場地使用收費相關規定:(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客家事務局主辦活動,免予收費。(二)本府及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經本府客家事務局專案或會辦簽准者,減免收費。(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情形申請使用,經本府客家事務局專案簽准者,減收場地使用費,其餘項目(空調燈光清潔費、保證金)依表列金額收費。二、 售票入場者,加收二成場地使用費。三、 每檔展覽時間以三星期為原則(日曆天),包含休館日及拆佈展時間。 〕
2017-06-07 16:11:01
備註:從〔單位:新臺幣(元) 〕變更成〔〕
2017-06-07 15:44:27
備註:從〔〕變更成〔單位:新臺幣(元) 〕
2017-06-07 15:37:29
2017-06-07 15:36:41
2017-06-07 15:36:01
備註:從〔1111〕變更成〔〕
2017-06-07 15:34:42
備註:從〔〕變更成〔1111〕
2017-06-07 15:33:53
2017-06-07 15:33:19
2017-06-07 15:32:38
2017-06-07 15:32:16
資料項目描述:從〔〕變更成〔桃園市客家文化館特展室使用收費基準表〕
2017-06-07 15:26:15
主要欄位說明:從〔桃園市客家認證餐廳〕變更成〔場地別,坪數,收費基準_每檔_展覽性質,場地使用費,空調燈光清潔費,保證金 〕
2017-06-07 15: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