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及編號 | 公共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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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集描述 |
一、動物保護法第19條及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飼主應於犬隻出生日起四個月之內,檢具下列文件,攜帶犬隻至各寵物登記站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 (一)飼主身份證明文件 (二)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 二、犬隻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者,均應依法定期限至各寵物登記站辦理相關登記。 三、犬隻未依以上規定辦理寵物登記者,依動物保護法第31條規定可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四、有關規定及收費請參考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管理辦理及桃園市政府公告。 |
主要欄位說明 |
名稱(名稱)、地址(地址)、公務電話(電話) |
資料集類型 | 原始資料 |
最後更新時間 | 2024-10-07 14:05:13 |
資料集瀏覽次數 | 13399 |
資料集下載次數 | 1032 |
分類及編號 | 公共資訊 |
資料集描述 |
一、動物保護法第19條及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飼主應於犬隻出生日起四個月之內,檢具下列文件,攜帶犬隻至各寵物登記站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 (一)飼主身份證明文件 (二)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 二、犬隻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者,均應依法定期限至各寵物登記站辦理相關登記。 三、犬隻未依以上規定辦理寵物登記者,依動物保護法第31條規定可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四、有關規定及收費請參考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管理辦理及桃園市政府公告。 |
主要欄位說明 |
名稱(名稱)、地址(地址)、公務電話(電話) |
資料集類型 | 原始資料 |
資料提供方式 | 手動上傳 |
最後更新時間 | 2024-10-07 14:05:13 |
收錄期間(起) | 2016-01-01 |
收錄期間(訖) | 2016-01-13 |
發布時間 | 2015-12-17 02:53:01 |
更新頻率 | 不定期 |
授權方式 |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
資料集語系 | 中文 |
資料提供機關 | 農業局 |
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 | 游正霖 |
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話 | |
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子郵件 | 80013884@mail.tycg.gov.tw |
資料集提供機關名稱 | 農業局 |
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 | 游正霖 |
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電話 | 033250126#401 |
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電子郵件 | 80013884@mail.tycg.gov.tw |
資料集空間範圍 |
桃園市 |
備註 |
桃園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OAS標準之API說明文件:https://data.tycg.gov.tw/v2/api-docs Swagger產生API說明頁面網址:https://data.tycg.gov.tw/opendata/api-doc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