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期限,各類場所用途,類別,_id,項目 每年三月及九月前,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廳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甲類,1,第一目 每年三月及九月前,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甲類,2,第二目 每年三月及九月前,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含寺廟之香客大樓),甲類,3,第三目 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前,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甲類,4,第四目 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前,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甲類,5,第五目 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前,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兒童褔利設施、育嬰中心、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含殘障服務福利中心、作月子中心),甲類,6,第六目 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前,三溫暖、公共浴室。,甲類,7,第七目 每年三月前,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乙類,8,第一目 每年三月前,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乙類,9,第二目 每年三月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學校教室、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安親(才藝)班。(含漫畫出租店、學校活動中心),乙類,10,第三目 每年五月前,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乙類,11,第四目 每年五月前,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乙類,12,第五目 每年五月前,辦公室、靶場、診所、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含單純美容瘦身場所),乙類,13,第六目 每年九月前,集合住宅、寄宿舍。,乙類,14,第七目 每年九月前,體育館、活動中心。,乙類,15,第八目 每年九月前,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乙類,16,第九目 每年十一月前,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乙類,17,第十目 每年十一月前,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乙類,18,第十一目 每年十一月前,幼稚園、托兒所。,乙類,19,第十二目 每年五月前,電信機器室。,丙類,20,第一目 每年五月前,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丙類,21,第二目 每年五月前,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丙類,22,第三目 每年十一月前,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丁類,23,第一目 採整棟申報者,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前,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甲類用途者。,戊類,24,第一目 採整棟申報者,每年十一月前,前目以外供第乙、丙、丁類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戊類,25,第二目 每年十一月前,地下建築物。,戊類,26,第三目 每年五月前,林場、大眾運輸工具,己類,27,第一目 每年五月前,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庚類,28,第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