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得 7 筆資料

  • 吳義聖 核准了資料集下架

    審核意見:經查於開放資料平台提供資料皆非統計數據內容,皆為ODT、PDF等第一級格式,非屬第三級CSV、XML、JSON格式,依據來文說明二-(一),資料暫申請下架。。(由10020157 - 林家鈺 【股長】提出的變更)

    2018-07-17 18:11:32

  • 林家鈺 修改了詮釋資料

    分類:從〔[求職及就業]〕變更成〔[公共資訊]〕

    2018-04-12 09:58:41

  • 林家鈺 建立了一個資源資料

    公共參與補助

    2018-04-12 09:58:21

  • 林家鈺 修改了詮釋資料

    資料集提供機關:從〔〕變更成〔青年事務局〕
    資料集提供機關:從〔〕變更成〔420004 【公共參與科】〕

    2018-04-12 09:58:19

  • 黃士純 建立了一個資源資料

    105年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公共參與補助作業要點.pdf

    2017-07-12 15:22:59

  • 徐安 修改了詮釋資料

    資料集描述:從〔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桃青公字第1040132291號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能力,提供多元公共參與機會,並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青年,指十五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三、 依法立案之各級人民團體、財團法人或學校,凡能培育或運用青年人力於本市辦理青年公共參與人才培力、推動青年參與公共事務及倡導青年公共參與相關議題活動,均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四、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之二十日前檢附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送達本府提出申請,每年受理時間至當年度十一月底截止。
    五、 補助原則如下:
    (一)申請活動視青年參與人數、參與性質、參與內容、參與地區及參與時間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二)依法設立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含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不受前款規定之額度限制。申請活動視青年參與人數、參與性質、參與內容、參與地區及參與時間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三)每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四)申請單位自籌款須占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
    (六)弱勢青年、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新住民青年及新住民二代青年參與比例較高之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者,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不受第一款至第四款補助原則之限制。
    (七)補助經費編列項目單價,依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表(如附件二)。
    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本府核定補助前已辦竣活動。
    (二)活動地點為本市以外地區。
    (三)同一申請單位申請超過二案。
    (四)活動未呈現具體公共參與內容或執行方式。
    (五)同一活動已獲得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
    七、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通過者,發給核定函;經本府審查有修正計畫之必要者,於申請單位配合修正後,予以核定。
    八、計畫經核定後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變更。符合變更情形者,應於活動執行七日前將變更計畫函報本府,並經核准始得變更。
    九、配合事項如下:
    (一)接受本府補助案件之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指導」字樣。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府得視需要邀請受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以利經驗交流及分享。
    (四)經本府核定補助經費之方案計畫,得作為本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運用依據。
    十、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核銷:
    1.本府核定函影本。
    2.領據正本。
    3.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4.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5.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6.成果概況表(含青年簽到表或參與名冊)。
    7.原始支出憑證,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扣繳稅額及實領淨額,並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受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受補助單位即應全部繳回。
    十一、? 督導及考核如下:
    (一)本府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必要時得派員了解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參與比例、活動效益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二)查核結果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如發現受補助單位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等情事,受補助單位即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並由本府依其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府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府。
    (四)活動計畫使用本府名義,而有不當行為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補助。
    (五)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違反者應繳回補助,嗣後本府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
    (六)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本府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七)同一活動企劃案,如已獲得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申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府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府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十二、補助案件依收件順序審核,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變更成〔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能力,提供15-35歲之青年多元公共參與機會,並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2016-11-25 09:15:50

  • 彭國祐 核准了資料集上架

    審核意見:

    2016-06-13 14: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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