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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7 18:16:55

  • 林禹辰 建立了一個資源資料

    桃園市105年補助辦理青年職涯發展及創業主題活動計畫.pdf

    2016-12-06 10:26:04

  • 林禹辰 修改了詮釋資料

    資料集描述:從〔壹、目的
    全球化與網路資訊去疆界化,帶來全球化市場,卻也因為競爭加速,促使職場經濟必須加速轉型,才能應對不斷變動的世界。而台灣青年因為產業轉型不力,面對結構性失業、低薪、窮忙、青貧等困境。為協助青年突破困境,提升青年對職涯應變能力及思維之開拓,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青年局)結合公、私部門資源及桃園產業優勢,針對變動環境下的挑戰找尋因應之道,提倡自我學習能力及實作技能,以促進本市青年創業及創新產業,特訂定本計畫。
    貳、補助對象
    一、 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
    二、 經核准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三、 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完成登記之工商團體。
    四、 依合作法設立之合作社及依工會法設立之工會。
    五、 本項第1款至第4款各對象之組織章程宗旨皆需與本計畫補助議題相關。

    參、補助項目
    一、 創業精神、創業知能及職涯發展相關教育課程及工作坊。
    二、 主題研討會、座談、講座及論壇活動。
    三、 創新創業及育成計畫議題相關提案競賽活動。
    四、 創新創業、創客及職涯發展相關議題之國內與國際綜合策展、行銷宣導、媒合對接及徵才、企業博覽會等活動。

    肆、計畫申請
    一、申請文件:(第1項至第4項均應加蓋單位關防章戳)。
    (一)計畫申請表1式10份(附件2)。
    (二)計畫書摘要1式10份(格式參考如附件3)。
    (三)經費概算表1式10份(格式參考如附件4)。
    (四) 補助經費切結書(格式參考如附件5)。
    (五) 申請單位立案證書及組織章程、理事長當選證明書、組織章程及申請案之理監事會議紀錄等影本各1份,並於影本上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六) 申請文件需於公布受理申請期間,併同正式公文函送青年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計畫書封面(格式參考如附件6)。
    (二)計畫名稱。
    (三)計畫目標。
    (四)主(協)辦單位。
    (五)辦理時間(期程)、活動地點、課程表。
    (六)服務對象、人數。
    (七)計畫內容、執行方式及經費運用。
    (八)預期效益。
    三、申請計畫案需由法人、工會、工商團體等總部提出。
    伍、審查作業
    一、設置計畫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一)審查會置委員5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青年局局長或其指派人擔任,2人為本局派兼委員,餘2位委員由外聘專家學者組成。
    (二)審查會委員任期為1年,連聘得連任。
    (三)審查會以召開會議方式辦理,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四)審查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審查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1. 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當次審查會申請計畫單位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1年。
    2. 本人或其配偶與當次審查會申請計畫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事、監察人、執行首長或重要職務之人,有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
    3. 其他情形足認委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經青年局要求該委員應予迴避。
    二、審查作業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一)初審:
    1. 由青年局業務主管單位依申請文件辦理資格審查,並針對補助項目及經費擬具初審意見。
    2. 申請補助經費核定金額為新臺幣2萬元(含)以下之計畫,因申請項目單純,由青年局業務主管單位擬具初審意見簽奉機關首長核定之,以公函通知申請單位。
    3. 申請補助經費核定金額為新臺幣2萬元(不含)以上之計畫,應由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提出,經青年局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合格者,排入審查會議議程;初審不合格者,以公函通知申請單位;初審結果為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以公函通知申請單位依限補正,未依限補正者,視為初審不合格。
    (二) 複審:
    1. 審查會應依審查項目及標準,就初審合格之申請計畫案件之辦理規模(講座場次、預計參加活動人數、就業創業相關促進活動)、活動辦理地點、經費編列完整性與合理性、申請單位歷年或歷次辦理實績及成效、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等事項進行審查及決議(含補助項目、金額及相關應辦事項等)。
    2. 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含)以上之計畫,申請補助單位應出席審查會議報告說明。
    3. 各申請計畫審查結果,由青年局以公函通知申請補助單位。
    三、審查項目及標準:
    本市105年補助辦理青年職涯發展及創業主題活動計畫審查項目及標準,詳下表。審查小組評分結果,平均總評分達70分(含)以上者,方得核予補助。
    表1:審查項目、審查標準及權重
    審查項目 審查標準 權重
    計畫內容 1. 符合本計畫目標及需求,促進青年職涯發展、創新創業之精神。 60%
    2. 計畫實施步驟與方法。
    3. 計畫辦理規模(場次、參加人 數、辦理地點等)。
    4. 人力規劃與計畫期程。
    5. 經費編列完整及合理。
    6. 申請補助單位辦理能力(歷年或歷次辦理相關主題計畫之實績及成效) 。
    計畫創新性及整合性 1. 創意構想及新媒體運用。 20%
    2. 相關資源盤整及連結。
    預期效益 1. 有助就業及創業市場。 20%
    2. 促進本市產業發展。
    3. 提升本市青年職涯發展及創業教育。


    陸、補助原則
    一、 經費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桃園市105年補助辦理青年職涯發展及創業教育活動補助經費編列標準表」(附件1)。如有非屬經費編列標準之項目,惟有編列之需求者,請備註說明該項經費編列之必要性。
    二、 本計畫屬部分補助,補助經費最高佔申請計畫總經費75%(自籌款需25%以上),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計畫之額度總和為原則。
    三、 每案核定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60萬元,核定補助金額為依核定補助比例暫列,實際補助金額應依計畫執行及原始核銷憑證核予,且實際補助金額及核定補助比率不得超過原暫列核定金額及比例。
    四、 本計畫各案活動應於本市辦理為原則,惟全國及國際指標性之活動,不在此限,該活動辦理地點仍以國內為限。
    五、 同一申請計畫案件,本府各機關總補助金額不得超過100萬元。倘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受補助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辦理。
    六、 同一申請計畫,如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或單位經費補助者(含已送審案件),應分別列明經費分攤情形(含申請或核定補助項目及經費)。同一申請案之補助項目不得向其他政府機關或單位重複申請,但得分攤申請,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經青年局查證屬實者,將撤銷該補助項目,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 以活動目標明確、活動設計可達實質就業及創業促進效益,針對目前青年及高中職、大專校院學生投入就業、創業市場、促進職涯發展有直接相關、立即性協助者,優先補助。
    八、 本計畫之執行以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為原則,倘有需收費情形應於計畫內明,併列入審查,若經查核另有收費情形且查證屬實,青年局得予以酌減補助款。

    柒、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 經費核撥及核銷程序依「桃園市105年補助辦理青年職涯發展及創業主題活動計畫核銷注意事項」辦理(附件7),不採預撥方式,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 辦理經費核銷時,應檢附辦理活動之所有相關原始憑證,自籌款部份原始憑證得檢附影本,惟影本上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請領補助款部份應用正本原始憑證核銷。正本及影本原始憑證均應「桃園市105年補助辦理青年職涯發展及創業主題活動計畫核銷注意事項」規定依補助款別黏貼於黏貼憑證上。
    三、 同一案件由2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備妥相關表件及原始憑證、單據等,其他機關補助部分得檢附影本,向青年局申請經費核撥及核銷事宜。但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助對象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應由青年局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青年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經發現未切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1至5年。
    四、 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6月1日(不含)前舉辦之活動,應於6月15日前檢據函送辦理核銷,6月1日(含)後舉辦之活動,應於當年度12月1日前檢據函送辦理核銷,逾期不予核銷。
    五、 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扣繳稅額及實領淨額,並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六、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 受補助之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捌、督導及考核
    一、本計畫執行中,青年局得不定時要求受補助之單位提送執行狀況報告、配合訪視、督導及查核,並協助青年局所提臨時業務需求,受補助之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文件備查。
    二、本計畫如經列入管制計畫,受補助之單位應配合青年局依照桃園市政府所訂管考規定,定期填(製)送管考表件。
    三、計畫執行完畢,受補助之單位應依規定提送執行成果報告,並應載明具體執行效益。
    四、本計畫將定期或不定期書面或實地訪視、查核。如經訪視及查核發現有不符原核定計畫之情事,或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青年局得酌減或收回補助款外,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停止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1至5年。其涉及刑事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五、各次訪視、督導及查核結果,及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列為下次或以後年度補助審查之參據。


    玖、活動辦理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變更活動辦理內容、時間或地點等,應先函報青年局核備。
    二、 各場次活動宣傳及場佈相關海報、紅布條、手冊、網站、網頁等,應掛名青年局(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為指導單位,核銷時應附佐證資料,否則該項不予補助。單張、海報、活動手冊、短片(含光碟影片)、媒體及網路宣導等,並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三、 各項活動辦理前,青年局得宣傳相關業務,宣導方式及內容將由青年局提供。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活動舉辦日前2週,主動提供青年局宣傳資料,俾利協助相關宣導事宜。
    四、 各項受補助活動(如課程、研討會及論壇等),如受補助單位徵得講者同意錄影或網路直播,青年局得請受補助單位提供錄影檔案做為線上教育平台資料庫資料,或於青年局網站同步網路直播。
    五、 受補助單位應盡量完整建立報名者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年齡、性別、E-mail、連絡電話、學歷或就讀學校/系所等,且上述資料取得授權供機關保存使用。受補助單位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辦理個人資料蒐集。

    拾、預期效益
    一、以連結校園資源模式辦理相關主題活動,協助在校青年提升職涯發展的認知,並透過辦理主題式創業教育活動,讓青年學生認識創業資源,培育創業家精神及創業人才。
    二、提升公、私部門及跨領域資源服務之使用率,使各項活動因聚集整合,發揮加乘效益。
    三、多元化補助各類計畫內容及辦理單位,增進補助計畫辦理成效之豐富性,並透過不同之服務管道通路,將成效擴散於各年齡層及各類型青年。
    四、藉由職涯發展及創業相關活動之辦理,協助待業及有意願創業青年及畢業學生順利進入就創業市場。
    五、藉由各受補助單位所提供參加人員之資料,建立青年人力資料庫,適時提供後續協助、輔導及資源。

    拾壹、經費預算及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青年局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補助案件依收件順序審查,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拾貳、實施期間
    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拾參、本計畫未規定事宜,青年局得視實際業務執行需要,另訂補充規定。

    〕變更成〔為協助青年突破困境,提升青年對職涯應變能力及思維之開拓,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青年局)結合公、私部門資源及桃園產業優勢,補助相關團體辦理職青年涯發展及創新創業相關活動,提升青年自我學習能力及實作技能,以促進本市青年創業及創新產業。〕
    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電子郵件:從〔10017033@mail.tycg.gov.tw〕變更成〔10016960@mail.tycg.gov.tw〕
    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從〔彭國祐〕變更成〔吳宜臻〕
    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電話:從〔03-4225205#3012〕變更成〔03-4225205#5004〕
    資料集說明網址:從〔http://youth.tycg.gov.tw/home.jsp?id=367&parentpath=0,312〕變更成〔〕
    相關連結:從〔http://youth.tycg.gov.tw/home.jsp?id=367&parentpath=0,312〕變更成〔〕

    2016-12-06 10:24:15

  • 彭國祐 修改了詮釋資料

    增加關鍵字

    2016-06-13 13:07:52

  • 彭國祐 核准了資料集上架

    審核意見:

    2016-06-13 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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