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桃園市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辦理「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並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9、10、11款、第52條、第56條第1項及第62條第1項規定為服務對象。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1-13 16: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