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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市開放資料分類出生及收養
    出生及收養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辦理「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並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9、10、11款、第52條、第56條第1項及第62條第1項規定為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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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局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1-13 16: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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